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业融资担保基金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坛政发〔2018〕183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缓解广大农户和农业企业在发展农业过程中资金短缺、贷款担保困难的矛盾,设立农业融资担保基金。为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融资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融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事业法人,隶属于区农业农村局,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条 担保中心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为工作方向,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为宗旨,通过担保基金对全区农业经营大户、农业企业等提供农业融资担保,推动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即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担保中心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促进发展”为经营原则,通过规范运作,逐步增大资本总额,扩大担保数额,形成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扶持机制。
第六条 开展农业融资担保的总体框架。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以担保中心为运作主体,以农村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能有效控制、分散和分解风险的融资担保体系。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七条 区农业融资担保基金的资金筹集,以区财政和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来源渠道有:
(一)区级财政的资金投入;
(二)企业及集团提供的投资和资助;
(三)国内有关机构、团体、组织提供的资助;
(四)国内专业担保机构的投资;
(五)基金收益补充;
(六)其它。
第八条 区农业融资担保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
第三章 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为加强对农业融资担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区政府专门成立农业融资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监管委设主任1名,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2名,成员7—9名,由区农业农村局、有关部门及合作银行相关负责人组成。监管委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监管委的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担保中心内部规章制度;
(二)根据农业发展政策,制定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三)确定担保中心主任人选;
(四)审查批准农业贷款信用担保项目;
(五)定期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六)其它认为应由监管委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担保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具体负责担保中心日常事务。担保中心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严控制风险。单笔担保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监管委授权担保中心主任审批;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监管委授权监管委副主任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监管委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担保中心的工作职责及奖惩:
(一)落实和协调监管委审议和通过的各项决定;
(二)建立严格的农业项目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负责融资担保项目的受理、初审和办理融资担保手续等工作;
(三)建立对债务人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债务人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定期分析、研究农业融资担保基金的财务收支和运作情况,并向监管委汇报;
(五)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农业融资担保责任原则上实行“谁同意,谁负责”。对经过努力而又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损失,经监管委审核批准后,由担保中心承担;
(六)监管委对担保中心明确考核目标,每年年底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担保中心所需业务人员在区农业农村局内部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调配兼职上岗。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可设财务、业务两个科室,原则上与区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合署办公,其负责人由担保中心主任提名,报监管委同意后聘任。
第十四条 担保中心可聘请金融、农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担保中心顾问组,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估、法律咨询、业务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六条 农业融资担保对象为全区农村各类专业种养大户,符合农业发展政策的农业生产、加工、营销企业和各类农业
经济组织等。
第十七条 农业融资担保的条件:
(一)农业企业、农村经济组织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经过当年年检;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经过当年年检;
3.在合作银行设立银行账户;
4.财务基础较好,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状况良好,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5.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6.凡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条件的担保对象须参加保险;
7.能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8.申请担保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担保中心和合作银行协议约定的利率。
(二)农业大户
1.具备有效的农业承包合同或协议;
2.有一定的经济偿还能力。
第十八条 农业融资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一)申请融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担保中心提供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担保中心根据担保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中心认可的其它法人为债务人向担保中心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十九条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中心不予受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二)与融资担保基金逾期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
(三)前期在金融机构有贷款未如期偿还的;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五)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六)贷款利率超过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的;
(七)经监管委认定不予受理的。
第五章 担保程序和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担保中心办理担保业务的程序:
(一)贷款申请及资信调查。贷款人向与担保中心合作的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通知贷款人办理担保手续,并向担保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贷款意见书);
(二)担保申请。贷款人根据合作银行通知和贷款意见,向担保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其它必要材料;
(三)担保审核。担保中心受理贷款人担保申请,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四)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按有关程序审批担保项目;
(五)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中心经审批同意后,通知合作银行可以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与合作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债务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六)缴纳担保手续费。《保证合同》签订后,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应向担保中心一次性支付担保手续费,否则担保手续无效,合作银行不得发放担保贷款。除妇女创业贷款等政策规定可以免收担保手续费的之外,任何人不得减免被担保人担保手续费。其计收标准为:按年担保金额的1.0%收取。
(七)发放贷款。《保证合同》签订和担保手续费缴纳后,合作银行应对债务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债务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合作银行向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八)正式承保。担保中心收到合作银行放款通知后,《保证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中心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担保中心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单笔融资担保额度要科学掌握(单笔或单户融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尽量控制大额度的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额度及期限:
(一)向农业专业大户提供融资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向单个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妇女创业融资担保额度:女性企业家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女性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女性个人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单笔妇女创业融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免收担保手续费。1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收取担保手续费,并实行总量控制,免收担保手续费的妇女创业融资担保总量不超过当年度上级妇联下达给区妇联的任务指标;
(四)农业融资担保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首先由贷款银行和担保中心组织催收与追偿。若经过努力仍未收回的贷款,担保中心凭合作银行的代偿通知书(还贷证明单)承担代偿责任,造成的损失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对贷款合同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担保中心要加强追偿工作,并制订相应措施:
(一)重新落实还款来源及计划。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排找其它还款资金来源,订立分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分次还款计划,逐步化解代偿资金风险;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依法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
(四)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应负债务。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合作银行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合作银行允许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合作银行允许债务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合作银行与债务人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
(五)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的。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务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债务人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债务人不得用该项贷款支付其它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得从该项贷款中扣除各种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融资担保贷款存续期间,合作银行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债权人义务的,担保中心可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担保中心应依据合同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要求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本单位有关报表材料;如发现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三十条 担保中心基金收益包括担保手续费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全部用于充实基金资本。担保中心日常业务开支经监管委同意可予列支。区农业农村局受区监管委的委托负责检查、稽核担保中心日常账目及各种会计报表,确保财务账目的合法、真实、有效。担保中心还应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上月营业统计报表,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有关报表送财政部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担保中心实行一年一内审、三年一外审制度,内审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外审由区审计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记录档案。对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要会同有关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区政府印发的《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坛政发〔2018〕183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印发